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过境香港(含返回内地),可凭有效护照、前往目的地的入境证明文件和联程机、船、车票,在港停留7天,无需办理进入许可。
赴港停留超过7天,或因工作、就读、居留等事由赴港,需提前办理进入许可。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境香港或入境香港,均需提前办理进入许可。
三、进入许可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也可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采用何种方式,由申请人自定。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方式( 电话:+852 2824 6111 邮箱:enquiry@immd.gov.hk)
四、驻外使领馆办理进入许可要求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hks/forms/forms/id1003a.html)下载旅游/过境表格,打印并填写,于我馆开放时间到馆递交材料;
(二)材料要求
1、护照:有效期应超过持有人预计在港逗留时间1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
2、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
3、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1张;
4、在卢森堡居留证件;
5、其他材料:请查阅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hks/online-services/index.html#visasentrypermits)要求。
(三)办证时限和收费标准
普通件:4个工作日,费用:9欧元 。
(四)支付方式
1、可使用信用卡(或银行卡)支付。
2、不接受现金、个人支票、网银转账等其他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