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公约》缔约国使领馆——附加证明书
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在中国与卢森堡间生效实施。《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2023年11月7日起,卢森堡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卢森堡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使用,无需办理卢森堡和中国驻卢森堡大使馆的领事认证。
三、2023年11月7日起,我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卢森堡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使用的文书,请向卢森堡外交部申办附加证明书。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卢森堡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卢森堡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卢森堡外交部
程序:申请人可通过登录以下网站链接在线提交或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联系卢森堡外交部提出办理附加证明书申请:
联系电话:+352 2478 8300
电子邮件:service.legalization@mae.etat.lu